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我省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四条。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以及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方式,强化结果运用。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是信用评价和应用的实施主体。评价结果通过省住建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分级管理。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明确了评价内容、评分和分级标准、评价程序、异议处理等。依据《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利用省住建厅信用评价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另设加分项10分,评价采取扣分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
(三)信用等级评定。等级评定采用信用评价得分评级和负面清单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明确了直接评级的情形和信用修复机制。
(四)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管理,与经营许可审批、差异化监管举措相结合,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了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和信用等级“C级”的差异化监管和惩戒的措施,加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五)监督管理。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和管理,做到监督检查及时,结果应用得当,引导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六)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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