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体系,省住建厅牵头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建设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国办发〔2021〕22号文下发之后,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于2022年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22〕2号)。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有20多个市、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累计开工筹集保租房约23万套。为进一步规范各地保租房建设,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省住建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前实际,制定形成《建设办法》。
二、《建设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建设办法》共8章30条,分别从总则、年度计划、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项目认定、支持政策、监督管理、附则八个方面,明确保租房建设全流程的具体要求。主要特点如下:
(一)加强了年度计划管理。明确了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以需定建,合理制定发展规划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了规划建设要求。在建设主体上,主要是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给。在规划选址上,明确了保租房应从新市民、青年人群体需求出发,坚持职住平衡原则。在户型设计上,主要建设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允许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在筹建方式上,支持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在质量安全上,强调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租房前,应当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在交付使用上,专门提出要加强对已竣工保租房的装修交付管理。
(三)拓宽了房源筹集渠道。支持多渠道筹集房源,主要明确了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产业园区配建等多种保租房房源筹集渠道,其中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新增了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以及在福州、厦门和纳入城中村改造扩围城市,可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将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城中村房屋长期租赁用作保租房。
(四)规范了项目认定机制。明确了保租房项目实行“先储备,再认定,后入库”工作机制,确保相对成熟的项目纳入年度保租房计划清单,相关部门可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给予办理各项工程手续和落实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五)强化了项目监督管理。明确了保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得改变,对新建保租房项目实行整体确权、整体转让制度,严禁以保租房之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电话:0591-8761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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