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体系,省住建厅牵头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国办发〔2021〕22号文下发之后,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于2022年初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22〕2号)。截至2023年底,全省累计竣工保租房超过10万套。为进一步规范各地保租房的运营管理,省住建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保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性质和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特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制定形成《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管理办法》共8章23条,分别从总则、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项目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八个方面,明确保租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主要特点如下:
(一)细化了房源管理职责。支持保租房项目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运营主体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要求保租房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承担房源、配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面向社会配租的保租房房源应当统一对外发布,并规定公布的房源信息应包含的地址、户型、套数等内容。
(二)约束了住房租赁行为。在配租对象上,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运营主体制定的具体配租方案应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在租金管理上,保租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且需定期对租金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了保租房租金与押金的收缴与监管要求;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承租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在租赁合同上,保租房租赁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了项目退出要求。明确了保租房因运营年限期满或其他客观原因可退出固化项目清单管理,项目退出应实行报审制度。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当及时注销或收回退出的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退出的保租房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以保租房名义经营。保租房运营权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不得改变保租房的用途。
(四)明确了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各市、县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应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电话:0591-8761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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