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2021年7月,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鉴定机构等的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工程抗震防灾能力,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六章,共3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住建主管部门职责,强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检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共12条,主要规定勘察、设计和施工环节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明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技术复杂和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两区八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三)鉴定、加固和维护。共7条,主要明确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有计划地推进已经建成的房屋市政工程承灾体调查,掌握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基本情况。对国家规定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市政工程,其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对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等应当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
(四)农村房屋抗震设防。共4条,主要是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管理,明确农村低层住宅以及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要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房屋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乡镇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管,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
(五)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抗震设防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六)附则。对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等进行说明,并明确《规定》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科技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0591-8754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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