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1-12 18:07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市政排水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市政排水设施管理,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移交行为,确保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2018年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已过7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了新的调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提出了意见建议,有必要结合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省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大力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十四五”以来,全省新建改造污水管网4904公里、雨水管网3039公里,现有排水管网3.53万公里,排水设施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同时面临着大量设施重建轻管、常态化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管理办法》的出台,推动了各地建立排水管网设施移交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规范移交接管工作,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目前20个城市均成立了专业管网运维企业,负责城区市政管网的统一运维;其他市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运维。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实施7年来,经多次征求地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移交管理单位意见建议,提出的意见集中在:一是排水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推进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移交管理不仅涉及后期维护管理,还涉及工程验收和施工质量问题整改,需要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要求衔接,仅靠排水主管部门一家,很难推动设施规范移交管理。二是接管单位建议尽早介入工程建设,予以指导纠偏,避免工程完工后整改难度增大。三是对《管理办法》(试行)中一些不合理、不符合现行要求的表述进行修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明确移交接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进行,从过程管控的角度,对项目开工前、建设中、竣工验收前、移交接管等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此次主要修改内容是:

  (一)修改第三条:补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做好移交管理工作”。增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共同推进设施移交管理工作。

  (二)修改第四条:补充“项目立项时,应初步明确项目建设后的接管单位”。在项目立项之初,初步确认接管单位,便于接管单位尽早介入项目建设,共同参与指导,减少移交环节存在问题。

  (三)修改第五条:增加“(三)项目工程档案资料齐全”。解决移交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档案资料整理不完备,多次返工补充材料的问题。

  (四)修改第六条:“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前期方案审查、图纸会审、建设过程指导、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参加”。补充增加在建设过程指导、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接管单位可参与指导。

  (五)修改第八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未按时限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

  (六)删除原第十六条“申请移交的市政排水设施经接管单位现场检查合格,并取得接管单位出具的《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并完成移交工作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删除上位法规未明确内容。

  (七)修改第十七条:补充“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的计算方式不因容缺移交改变”。对排水设施容缺移交有争议的保修期进行明确。

  (八)修改第十九条:对大中修工程项目进一步明确范围。

  此外,对《管理办法》中部分不符合现行规定或规定不够清晰的表述进行修订。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城管处

  联系电话:0591-8780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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