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5-02-06 15:4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一、背景

  2017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44号,下称《通知》),明确了季度信用分的计算规则及应用于施工招投标的规则。《通知》施行7年以来,对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得到行业的认可。随着建筑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需要对信用评价应用进行规范:

  (一)适应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规章政策的出台,明确信用评价应用要求,并赋予招标人更大自主权。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印发《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二)满足应用范围扩大的需要。随着工程总承包等新型组织模式在我省应用,国家鼓励在行业监管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需要对信用分的应用范围作相应拓展。

  (三)适应信用评价政策调整的需要。2023年修订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以及通常行为评价、合同履约评价、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等三份配套评价标准,通常行为部分的满分发生变化(即从40分调整为48分),需要对季度信用分的计算规则优化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应用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将信用评价的名称由“综合信用评价”调整为“信用评价”。

  (二)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应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适应国家政策要求,赋予招标人更大自主权,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应用信用评价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将信用评价得分应用范围拓展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

  (三)不再将信用得分作为投标门槛,取消“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规定。

  (四)因为通常行为分值从40分调整至48分,所以本次将企业季度信用分计算公式优化调整为:“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企业本季度每日信用评价得分总和/本季度企业参与评价的总天数”。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建筑业处

  咨询电话:0591-876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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