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4月我厅出台《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闽建〔2018〕4号)。自实施以来,评价成果每季度公布,鼓励市场择优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对于激发企业诚信意识,做优做强,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效益,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招标投标领域,相继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为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亟需修订完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以更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内容、信息采集和认定、信用评价、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1. 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住建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省住建厅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并发布评价结果,对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2. 评价内容。共3条,明确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两个类别进行评价,评价内容由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企业信用分每日动态计算,满分值为100分,其中优良信息采取累积分制,不良信息采用扣分制。
3. 信息采集和认定。共9条,主要明确信息采集的时限、申报主体、信息核对、信息公示、异议处理以及信息管理期限等内容。对企业存在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情形的,除纳入信用评价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督管理。
4. 信用评价。共2条,明确企业信用信息每季度评价一次,由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归集计算,生成企业季度信用分和信用排名,在每季度首月10日公布。生效的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更改的,不具有溯及效力。
5. 评价应用。共4条,明确评价成果可应用于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或服务,包括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等方面,日常监管中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政策支持、试点示范、政府性资金安排、社会保障、评优评先对象等。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6. 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信用评价信息保存、信用评价系统维护管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的核实处理等内容,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对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
7. 附则。共3条,明确《评价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评价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评价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重构评价办法框架体系。将原管理办法条款按照总则、评价内容、信息采集和认定、信用评价、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章节进行整合调整,条理更加清晰。
2. 进一步明确评价对象。鉴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类别划分序列较多,《评价办法》明确评价对象为我省和外省市入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且取得工程勘察(不含劳务)、建筑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相应资质(包括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序列,不含专项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鼓励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照本办法,开展其他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3. 规范评价信息采集。进一步梳理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内容。考虑勘察、设计企业提供服务内容不同,将信用评价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两个类别分别进行评价;细化明确信用信息申报主体和时限要求。
4. 明确信用信息管理期限。优良信用信息管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不良信用信息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有效期截止后应当将其从系统中移除或者终止公示,修复企业信用。
5. 优化评价结果应用。对信用评价排名前列和靠后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或服务。强化招标人自主权,对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是否采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6. 严格信用信息档案资料保管。明确记载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并自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丢失、损坏、销毁。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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