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管理,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于2024年1月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于2024年2月1日实施。该规定实施过程中,我厅发现该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需要区分“采用招标方式发包”、“非招标方式发包”的情形,针对不同的发包方式进一步细化规定;此外,需要将其他类型的保证金纳入本条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是内容将该规定第二十条调整为: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非招标方式发包项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可以参照第一款在合同中约定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上述各类保证金、担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次修订后,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包括规定的适用范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包括“双随机”检查、信用评价、信息化监管)。
(二)建筑市场主体。明确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对于法律法规设置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事项,要求相关主体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后方可承接相应的业务。
(三)发包与承包。明确工程发、承包的程序。禁止建设单位支解发包、指定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转包。明确工程发、承包主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依约缴纳各类保证金。
(四)工程建设管理。列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措施。列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竣工验收与保修。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列明竣工验收的程序及各方主体的义务。明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及保修范围。
(六)工程款结算。明确建设单位付款义务、时限以及价款争议的解决路径。
(七)附则。本规定的解释主体及实施时间。
政策解读处室:福建省住建厅建筑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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