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10 12:2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一、修订背景与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及批后动态管理,夯实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要求,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需对原《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闽建〔2024〕12号)予以修订。为确保我省审批管理工作依法依规、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经多轮征求意见、评估完善,形成《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安许证申请与颁发、监督管理、附则五大板块: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二)安全生产条件:列明企业取证12项法定基础条件,细化安全管理人员量化配备指标。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1.全流程无纸化网上申请:明确企业通过住建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系统提交申请,上传材料需加盖企业电子签章。

  2.申请材料与审查时限: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对受理、审查环节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受理2个工作日、审查7个工作日),明确陈述说明权利及期限,且陈述说明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及资质等级,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配备数量;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畴及A证持有要求,规定申报明细表的人员及证书职务一致性要求,同时明确涉及建筑起重机械活动的企业需额外配备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联动:明确企业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延期等业务需按照最高等级资质对应的标准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优化延期审批管理:将延期审批分为“不需要重新审查”和“需要重新审查”两类情形,明确直接办理的条件,列明重新审查的四类具体情形。

  6.规范变更与注销管理:明确企业信息变更的办理程序;企业因破产、倒闭、资质被吊销撤销等情形不再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予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强化批后动态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按照《配备办法》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调整人员坚持“先进后出”原则;未达标的在审批系统预警“不合格”。

  2.规范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法线索转送职责,规定转送材料需包含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相关证据。

  3.完善许可证撤销、注销情形:沿用国家规定的撤销、注销情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撤销、注销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4.细化法律责任:分别明确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责任,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罚则相衔接。

  (五)附则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明确适用衔接、有效期及废止条款。

  1.推行审批档案电子化和电子证书:明确审批档案全程电子化保存,不再进行纸质档案归档;全面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

  2.明确专业部门衔接要求:规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的企业,其人员配备从其专业规定。

  3.规范有效期与废止条款:明确《规定》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闽建〔2024〕1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许〔2017〕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政策解读处室: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767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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