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垃圾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垃圾专项治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全链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2023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的目标。经过近三年努力,全省资源化利用率从2023年的21.2%跃升至2025年的46.1%,资源化利用企业增至127家,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处置设施布局不均衡、收运体系尚未闭环、再生产品推广应用不畅、部分县区消纳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对2023年文件进行修订,提出进一步强化的工作要求。
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针对上述问题,省住建厅以“处置、监管、保障”三个体系为重点,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市城管(住建)部门,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系统梳理省内外先进经验做法,牵头起草制定了《意见》,进一步推动建立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梯度推进建筑垃圾治理从城区向农村延伸,分3个阶段实施:
到2026年底,实现“一县一场”全覆盖,培育30家以上年处理量50万吨级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基本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到2028年底,建成省、市、县三级智能化监管平台,全面推行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到2030年底,实现行政村固定收集点、乡镇街道规范中转站“两个全覆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全面建成集约高效、城乡覆盖、闭环运行的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工作任务
《意见》围绕源头管控、处理体系、监管体系、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15项工作措施。
1.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等技术;福州、厦门、泉州中心城区推进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处置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2.推进分类就地利用。打造资源化利用示范工地,推广现场移动式处置,鼓励就地就近处置、企地联合作业,减少跨区域转运;运输严禁混装混运,落实密闭运输。
3.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装修垃圾分类袋装、定点集中清运;鼓励搭建网上预约收运平台,具备条件地区推行预约收运制度。
4.加快完善处置设施。落实“一县一场”全覆盖;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通过功能改造转型为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盘活存量资源。
5.推动分级网络建设。建设区域性消纳处置设施,鼓励邻县共建共享;推广泉州“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三级模式,完善中转、分拣、暂存网点布局。
6.加快技改升级步伐。推动资源化企业技改升级,遵循“少破多筛、分级利用”,进厂建筑垃圾利用率≥90%;研发水稳材料、预制构件等高附加值再生产品。
7.严格执行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渣土管控体系,实行全流程台账管控;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住建(城管)部门备案。
8.完善市场收运机制。落实“谁产生、谁付费”;探索末端场所凭电子联单结算运费;推行收运?消纳?利用一体化运营;定期向社会公示合规收运企业,防范偷排乱倒。
9.推行全链智慧监管。实施“电子联单+智慧监管平台”,实现“产生?清运?处置?利用”全链条数字化追溯;运输车辆配齐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接入平台,鼓励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
10.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多部门联合查处无证运输、抛洒滴漏、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违法倾倒行为同步倒查建设、施工、处置单位责任,纳入信用管理。
11.加大财金政策支持。争取国债、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场站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绿色金融产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2.强化项目用地保障。保障消纳、资源化项目用地,符合条件可划拨供地,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供地模式。
13.加强产品应用推广。市政道路优先使用再生骨料水稳层;财政及国有资金项目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具备供货条件部位占比不低于15%;将再生产品应用纳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再生产品价格纳入造价信息清单。
14.完善激励引导机制。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绿色建材馆;节能、环境标志类再生产品享受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再生产品应用情况作为评优、绿色建筑评价、招标评审参考。
15.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地方立法,完善配套标准,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
(三)工作要求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省级统筹指导、市级组织推进、县级具体落实”,相关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生态环境考核,各级落实人员经费保障。
2.加强部门协同推进。住建(城管)部门牵头,发改、公安、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3.加强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普及建筑垃圾治理相关知识,畅通12345、“随手拍”监督举报渠道,构建共建共治格局。
三、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处室:省住建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83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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