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09-18 08:5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近日,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从碎片化制度走向系统化、全链条监管,对于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强化农村住房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自建房数量持续增长,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全链条管理,落实“一户一宅”要求,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提升乡村风貌,强化自建房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形成《办法》,从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翻建等全链条各环节强化农村自建房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自建房的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所称自建房是指由农村村民自行建设的私有住房(含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等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宅和附属设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围绕“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安全第一”等基本原则,从以下方面作出系统规定:

  (一)规划和用地管理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建设。村民自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同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审批和建设管理

  一是优化审批流程。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自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完善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实现“一窗收件、一站服务”。

  二是规范设计施工。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房可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三层以上村民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建房质量安全常识提醒制度,向建房村民、带头工匠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发放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和安全警示视频。乡镇监管人员每月开展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应向县级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四是严格竣工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竣工验收,核实用地面积、层数、风貌,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三)使用安全管理

  一是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责任。通过责任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责任,督促其严格落实房屋检查修缮、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责任。

  二是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建立“农户自查、村镇巡查、县级核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是严格经营性自建房管理。村民自建房确需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应当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经营”规定,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整栋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的危房,不予登记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四)危险房屋翻建

  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申请就地翻建的危险房屋,乡镇应依法审批。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国省县乡干线沿线、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危险房屋,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参照现有住宅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就地翻建审批。对地灾点等无法通过翻建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村民可申请在同村范围内异地建设。对属于危险房屋的古厝、祠堂等传统建筑,遵循能保则保原则,优先采用加固修缮方式。

  (五)监督执法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采取常态化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等方式,严格落实自建房规划、用地、建设、使用安全管理及风貌管控各项政策措施。同时畅通问题隐患反映渠道,发挥村集体、群众、媒体等作用,构建多元社会监督体系。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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