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还可以在省厅申请办理吗?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2023年9月15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废止,省厅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试点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审批。
2、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如何申报?
答: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根据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将生成的ZBB数据包及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报送至省厅,再由省厅转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注意事项:
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除房建、市政类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须按上述要求标记数据等级外,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②持有省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省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省厅核发的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是否要办理延期?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办理流程:企业注册并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法人用户账号,在“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择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延续)事项进行在线办理。
注意事项:
①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的资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省厅审批的资质、企业通过直接换证或简单变更等方式将原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换成省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述资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
②省厅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核发的资质证书(包括升级、增项、换证、简单变更、重组分立、吸收合并、重新核定等方式取得的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延续前需省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③企业办理资质延续申请材料按照住建部资质申报系统要求提供或填报。
4、持有原住建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企业提交材料至省厅窗口办理。
材料要求:①企业资质核查申请(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企业资质核查申请);②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③原住建部证书(证书编号:D135*****/A135******/B135******/E13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持有部批资质证书没有换成省厅资质证书的企业是否需要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不需要,企业可登入住建部系统直接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6、持有下放试点审批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企业提交材料至省厅窗口办理。
材料要求:①企业资质核查申请(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企业资质核查申请);②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③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5*****/A235******/B235******/E23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持有的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又有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的,试点资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后如何打印证书?
答:需要先办理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的延续事项,待延续换证取得部批新证书后,至省厅系统提交换证申请。例如:A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需要先至住建部办理建筑一级资质延续,取得证书后再至省厅系统提交市政二级资质的换证申请。
注册地在省外的企业,由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我厅,我厅收到函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8、持有下放试点审批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重组分立、新申请、增项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企业提交材料至省厅窗口办理。
材料要求:①企业资质核查申请(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企业资质核查申请(升级、重组分立、新申请、增项));②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③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5*****/A235******/B235******/E23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④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打印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九、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经理)名单;十一、从事工程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
注意事项:
①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中同时填写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9、部批证书延续通过取得新证书后,如何更新省厅政务系统数据?
答:持有住建部资质,且未具备省厅审批资质,请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建设部通过的公告号及授权委托书邮寄至省厅窗口(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省厅政务中心,0591-87674698)办理备案。
10.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需要考核业绩吗?
答:不考核。企业无需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1.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材料需要提交吗?
答:需要提交。
12.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材料需要提交吗?
答:不需要。
13.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主要人员的社保怎么考核?
答: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为申报资质延续的人员缴纳社保。其中:1、技术负责人需提交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若技术负责人同时担任注册建造师的,则不考核)。2、注册建造师以建造师注册为准,无需提交社保缴费凭证。3、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中如实列明]。
14. 建筑业、工程勘察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装备如何考核?
答: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此次资质延续技术装备材料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如实列明]。
15.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工程测量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丙级等资质)可否一起申请延续?
答:不可以。请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文件要求办理换证。换证后的资质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16. 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的,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业绩除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答:不需要。
17. 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答:不可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延续”事项要求,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资质延续申请所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年龄的限制?
答: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提交的注册人员年龄应符合相应注册管理规定的法定年限。
19.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年龄未达到60周岁,但已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形是否可以?
答:可以,但须提供该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和退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