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扩大消费、改善民生、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努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着重抓好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大住房工作力度,促进百姓住有所居
1、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廉租住房2.7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万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步伐。
廉租住房方面:继续加快推进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督促各地抓紧主体工程实施,尽早交付使用。抓紧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要尽快配租到户;尚未竣工的,要根据在建套数,抓紧开展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配租前期工作,确保竣工交付使用后尽快安排到户。采取先租赁补贴、后实物配租等办法,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将租赁补贴发放及时到位。
经济适用住房方面:准确把握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平衡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宽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由低收入向中等偏下收入逐步扩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租赁并举。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严把准入关,强化使用监管。
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方面: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因地制宜地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研究制定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继续抓好晋江、南安、永安、长汀等县(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先行先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棚户区改造方面: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年度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明确每个项目的实施进度,向社会公布。尚未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的县(市)要抓紧组织编制,在今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并上报,对未按时编制的县(市),暂停审批年度拆迁计划。引导各地除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外,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政策,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全面推进。要求各城市在棚户区改造时,要特别防止违法违规大拆大建,规划先行,有序进行,量力而行;群众满意,和谐拆迁。切实做好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方面:抓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危房改造试点,晋江、永春、光泽等3个试点县(市)要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其他县市要创造条件,逐步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将造福工程、灾后重建、地质灾害搬迁等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继续委托高校等单位开展农村危房基本情况调查,进一步摸清农村危房底数,边试点、边总结经验、边推进全省农村危房试点工作开展。
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改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条件纳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内容,积极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在城中村改造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房屋。
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选择福州、厦门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调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相关政策,增加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供应量。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按其年度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2、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促投资、增供给、抑房价、稳市场”,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着力增加普通住房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测,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督促各地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抓紧制定今年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尽快向社会公布。将年度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对房价上涨过快、住房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市,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数量和比例。把优化土地供应与稳定市场预期结合起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把握好供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把促进房地产投资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结合起来,强化住房套型结构调整。把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逐项清理己审批的项目,对规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开工的重新审查规划,确保套型结构比例要求落实到位。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加强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加快项目审批,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二是抑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继续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给予减免契税,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消费;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所得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非自住购房信贷政策和二套房认定工作,抑制投资和投机购房。研究完善住房消费政策,促进居民形成合理、节约、梯度的住房消费观念。规范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盘活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二手房中介经纪服务,全面推广使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落实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三是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研判。继续完善市场月形势分析制度,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加大对房价上涨过快的中心城市的跟踪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督促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把房地产形势分析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认真抓好,主要领导亲自抓,提高形势分析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进一步完善市场信息系统,尚未与省级衔接的设区市要抓紧完成,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建设,并实现与设区市系统衔接。完善房价信息统计制度,配合统计部门探索将高档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分开统计的办法,提高房价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遏制房价、地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去年以来出台的地区性政策措施及时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督促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等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主动与发改、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抓好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的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结构性矛盾突出、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城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城镇化进程
1、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一是加强城市群内部分工协作和城乡统筹,提升城市群综合承载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强新时期城市化方针和城镇发展策略研究,转变城镇发展模式,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科学布局,城乡互促共进,区域协调联动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继续推广和完善城市联盟,加强厦泉漳龙闽西南一翼和福州、宁德闽东北一翼城市联盟工作,推进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统筹协调、共建共享。二是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将海西城市群发展规划的要求落实到各层次城乡规划中,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快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抓好综合交通、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区域供水、排水、供气、垃圾处理和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构建区域一体、协调高效的基础设施体系。开展规划确定的沿海湾区、重要流域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城乡规划全覆盖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优化农民居民点布局。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着眼于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科学规划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各类投资区、开发区规划和建设。合理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福州、泉州、莆田、龙岩、宁德、南平、永安、建阳等城市要加快总体规划修编。着力推进城市规划中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高控规覆盖率。
2、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探索巡查试点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强化城乡规划实施层级监督,建立下级政府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制度。结合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县级政府落实规划专项经费,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2012年前每个乡镇配备一名专职规划技术人员;乡镇政府加强对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监督和管理,规范规划许可行为,努力遏制农村乱建、滥建、抢建现象。
3、完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干道网络系统及城市外环路网建设,提高道路网络密度,改善现有路网通行能力,提升道路整体运输效率。在设区城市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城市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研究和推广管沟共用技术。推进福州、厦门、三明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力争年内通过国家验收。保障城市供水、供气安全。加快自来水制水工艺和管网改造,提高城市自来水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向农村延伸供水。加快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发展管道供气,抓紧启动城市LNG二期工作。
4、加快推进小城镇发展。切实按照 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序推进农村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促进农村人口和产业向城镇集聚,着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一是抓好20个重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坚持“工业集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方向,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培育主导产业,促进有条件的小城镇按小城市标准建设。完善小城镇规划,年内全部完成20个重点小城镇规划修编,重点抓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景观设计工作。加快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垃圾污水、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积极推进小城镇综合开发,探索建立融资平台,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向试点小城镇延伸,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小城镇开发,鼓励在小城镇建设旅游、娱乐、休闲、农家乐等项目,促进和带动消费;探索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抵押业务,盘活资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三是着力解决好小城镇发展用地问题,各地在使用城镇、村建设转用农用地计划时,应优先满足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建设用地需求。按照省里有关政策,鼓励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促进村民建房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村工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四是加强城市对小城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要向小城镇延伸,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5、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定出台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加快保护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继续做好“三坊七巷”和其他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工作。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情况检查。推动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各县市完成保护名录的普查分级和备案工作。
(三)加强节能减排,推进生态省建设
1、毫不松懈抓好建筑节能工作。以第四届部、省联办海峡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博览会为平台,促进海峡两岸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交流,推动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对接转化,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认识。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进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全面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民用建筑项目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管理,着力提高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力争达到100%,加大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切实将建筑节能列入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加快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继续组织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2、继续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今年计划新建污水处理厂9座、垃圾处理场(厂)10座。2009年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必须于今年上半年全部完工投入运行,全省实现“十一五”规划要求的每个县(市)至少建成一座以上污水厂的目标任务,龙岩、三明、漳州、宁德、南平要加大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力度,今年年底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加大运行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活动。
3、持续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轨道、BRT等大运量快速交通发展,加快城市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公交场站、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交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强闽江口、厦门湾和泉州湾城镇密集区城乡客运的衔接和接驳。
4、持续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明确任务要求,尽快公布今年全省农村垃圾治理镇、乡、村庄名单,确保年底前全省“两沿三区”(沿江沿路和旅游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城市周边区域)特别是“六江两溪”沿岸1公里范围的乡镇和建制村100%完成治理任务。督促各地指导列入名单的村镇加快项目实施步伐。健全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县月查、市季查、省抽查的垃圾整治巡查督察机制,重点检查设施运转和保洁制度执行情况,防止垃圾“回潮”。完善基础设施和农村垃圾处理技术,保持农村卫生保洁员队伍稳定,健全各级政府和村民资金投入机制,营造各部门、社会各界关注、支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氛围,形成垃圾清扫处理规范化、常态化的格局。
5、加快风景名胜区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继续推进泰宁参与“中国丹霞”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和佛子山、宝山、白云山等3处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加大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组织开展武夷山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督促出让景区门票专营权的风景名胜区做好整改工作。全面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验收,举办全省建设系统风景名胜区导游员岗位技能竞赛。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加强对福鼎、顺昌等市(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指导。
(四)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行预售许可项目销售方案备案制度,建立项目预售许可和销售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跟踪监管,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销售,公开申报价格,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单元开盘销售,对逾期不开盘或拆零开盘销售的,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仍拒不整改的,重新核发或吊销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曝光。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开发企业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2、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是认真贯彻中央和省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抓好各阶段工作。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推进工程招投标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网上远程评标系统,推行专家异地远程评标。加强监理、检测市场监管,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整顿规范监理、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二是深化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强化监督队伍能力及作风建设,深化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做好机构定编和经费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队伍稳定。创新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到岗责任落实。建立安全论证专家库,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三是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活动。创新激励机制,加大引导和培育力度,形成创优氛围,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升。四是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加强服务,引导重点骨干企业调增资质,优化企业结构,支持企业拓展省内外建筑市场,提升企业品牌。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订我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
(五)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1、推进依法行政。一是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争取《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经省政府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审议批准;争取《省建设工程抗震条例》、《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列入立法计划。完成省人大要求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二是进一步推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向全系统、宽领域延伸;依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清出制度;全面推广使用建设行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落实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约谈和通报制度。三是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总结验收。继续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律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市、县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新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教育;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集中教育制度。进一步做好建设专业政策法律服务工作,提高行业依法行政水平和企业维权能力。
2、努力维护行业稳定。一是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探索拆迁补偿安置新模式。建立化解拆迁矛盾纠纷新机制,立足源头,重点抓初信初访,变被动接访为带案下访,有效化解老上访、缠访。二是完善防止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继续推行工程款支付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试点,加大清欠力度。三是完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形势分析会制度,进一步完善行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处置社会突发事件体制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健全投诉受理机制,整合信访工作力量,改进接访工作方式,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
(六)推进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
1、常抓不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两条“保底线”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增强干部队伍法纪意识和领导干部廉政责任意识;推进反腐倡廉机制制度创新,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上下互动的反腐倡廉机制,延伸责任,增强对设区市及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功能。深化“四项制度”建设,建立干部廉政考评机制,探索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权威性,促进源头预防腐败;坚持惩防并举,围绕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加强典型案件剖析,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城镇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住房公积金、城市管理、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切实解决系统和行业的突出问题。
2、扎实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为重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以政(事)务公开为重点,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组织自来水、公交、环卫等行业积极参加全省第六届“创文明行业、建和谐海西”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窗口的带动作用,不断拓宽创建活动覆盖面。做好2007-201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行业先进典型。
3、做好“十二五”规划课题研究和编制工作。组织全系统对“十一五”有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开展相关专题调研,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十二五”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专项规划,提高编制质量与水平;指导各地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契机,理顺和转变职能,促进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