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根据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人均耕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对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现象,通知予以明令禁止。通知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通知还列举了不得批准宅基地的几种情形。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 不得批准宅基地。(记者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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