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日期:2024-04-09 09:28 来源:新福建 浏览量:{{ pvCount }}

明确多个物业服务区域可“打包”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在招标文件载明“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等内容

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

作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行为,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具体工作,调处相关矛盾纠纷;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招标前,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确定招标方式、具体实施者、招标文件有关事项。

《办法》还明确了招投标范围。物业服务招标以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进行,不得通过将物业服务区域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多个物业服务区域经各自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整体打包一并进行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据了解,从实践情况看,多个物业服务区域尤其是无物业服务的多个老旧住宅小区通过打包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实现降低成本,平衡收支,有助于提升物业服务覆盖面,推动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实现兜底物业服务。

同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的分值,并在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情况。若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前两年内,投标人有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仍拒不退出的情形,不得参与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投标。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办法》还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在招标文件载明“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等内容。记者了解到,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点题整治”过程中,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的约定是导致问题和争议的重要原因。二是增加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以保证参与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准确评估、制定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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