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9类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支持建造自住住房、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
日期:2024-07-03 16:26 来源:新福建 浏览量:{{ pvCount }}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9类情形、办理程序、公积金中心审核时效等内容。

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明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住房消费类和非住房消费类。住房消费类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非住房消费类包括离休、退休;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其中,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职工须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等条件。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骗取住房公积金者,将实行信用管理

《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也明确了违法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情形,以及不同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处理规定。

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对已造成骗取事实,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对已构成骗取事实,在期限内未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的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确认后,依法实行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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