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工程款支付担保新规,切实保障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权益

日期:2026-01-30 14:51 来源:海峡都市报 浏览量:{{ pvCount }}

  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日前,省住建厅、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该《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具备相应偿付能力的担保人,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核心要求是担保必须为“见索即付”性质,担保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资金共管等替代保障模式,并制定配套细则。

  在担保金额设定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对于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担保金额不低于对应段合同价款的10%。为防范工程价款重大变化带来的风险,保障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特别明确,当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影响幅度超过10%时,须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实施办法》也进一步优化了担保费用确定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据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担保费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信用评价的调节作用,降低合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建立精细化信用与担保联动机制,完善差异化监管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导向。

  其中,激励方面,对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其新建项目担保金额可减半;对连续3年无拖欠记录且落实过程结算的,允许其以资金证明替代担保。约束方面,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引发信访、投诉、举报的,担保金额上浮50%;对存在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金额上浮100%。

  在监督管理层面,《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实各级住建、人社部门监管职责,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因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对存在未足额担责、出具不实凭证、擅自撤销担保、签订“阴阳合同”等失信行为的担保人,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通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其上级管理机构,实施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