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家庭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
(二)本市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5%,不再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
(三)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照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所在区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一)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及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家装建材企业举办住房展销会,集中推介优质商品房项目和二手房源,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
三、支持商品房营销推广
(一)经属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商品房项目在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5米;允许悬挂楼体宣传条幅,条幅面积不超过设置建筑外墙面总面积的40%;允许商品房项目周边(禁止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区域除外)设置道旗、桁架指示牌等引导性标识,营造销售氛围。
(二)合理设置售楼展示区。对商品房项目中属于开发企业自持未售的商业办公用房,可以做为售楼展示区使用。对商品房项目中属于公建或业主共有的配套用房,经相关物权人同意后,可以利用做为售楼展示区使用。
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做为售楼展示区的商业办公用房或配套用房,经结构安全鉴定和消防检测合格,并由辖区建设部门备案后,可以投入使用。
四、调整项目开发条件
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市教育局指导,确定划片学校;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8日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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