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按要求参加2015年集中教育培训的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通知

日期:2016-07-14 08:5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建〔2016〕10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关于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拟进行处理的通知》(闽建建函〔2016〕60号),省厅决定对不按要求参加2015年集中教育培训的130名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和78名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对象及处理办法

  (一)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人。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部主要组成人员(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总监代表)中有一人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处理如下:

  1.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项目经理或总监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由省质安总站在动态监管系统中予以带分处理。

  2.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质量、安全单列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共同组织)对上述项目经理或总监所在单位(“附件1”中所列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若相关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也不按规定委托其它人参加的,由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质量、安全单列的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该责任单位予以Mi违规记分记5分。

  (二)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依据《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关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中有一人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由省质安总站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若相关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也不按规定委托其它人参加的,由省质安总站对该责任单位予以Mi违规记分记5分。

  二、及时报送处理结果

  相关监督机构应于8月1日前完成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由设区市级监督机构(质量、安全单列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负责汇总辖区内约谈处理情况,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于8月15日前报送省质安总站。

  联系人:郭中智;联系电话:0591-87561527;邮箱:fjszzgs@sina.com;联系地址:福建省住建厅直属单位金山办公区六楼,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6号;邮编:350008。

  附件:1.予以处理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2.予以处理的责任单位名单

        3.处理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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