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日期:2017-06-01 16:5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城函〔2017〕152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省厅针对《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闽建城函〔2016〕104号)和《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办法》(闽建城函〔2016〕131号)相关工作做调整优化和强调,如下:

  一、删去闽建城函〔2016〕131号文中第二条培训机构申报资料中的“3.属地燃气协会的推荐意见”。

  二、为确保2017年内完成一轮培训工作,当地没有培训机构的,地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可将培训工作委托给经省建设人才培训中心备案通过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从业人员工作地或培训机构注册地举办培训。

  三、考务管理工作由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试巡查和管理,省厅和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考试监督管理。

  四、考试费50元由工作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燃气主管部门收取。考试统一实行计算机网络考试,题型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题目随机抽取。考试采取开卷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成绩当场给出。当期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的考生,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考场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替考的,同时取消替考与被替考者的考试资格)。

  五、按照“谁考核、谁发证”原则,从业人员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首次发证由工作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发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省建设人才中心统一印刷。

  六、原则上允许从业人员兼任其他岗位,获得不同岗位的培训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若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需参加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试;其他岗位的兼任则需参加拟兼任岗位的考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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