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好征地拆迁和企业发展的关系促进被征迁企业升级发展的建议

日期:2021-01-26 14:4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十三 届 五 次             第 1576 号             环境与城乡建设 类

  征地拆迁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居住和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在征迁工作实施过程中我们往往只重视把地征好,把征回来的地建设好,却不重视被征迁企业的异地重建,使得被征迁企业往往因征迁而陷入困境,不少企业主因此而选择关闭企业,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同时也是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一种破坏和浪费。我们呼吁在征收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完成用地征收,而应当在征收的同时利用企业异地重建的机会,推进被征迁企业升级发展:

  一、对于需要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充分考虑异地重建的成本,并从政策上促进企业的进一步提升

  企业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企业的机器设备、建筑物都会略显陈旧,有些可能只剩下一些残值,如果仅仅是对企业的现值进行评估,企业所能得到的补偿可能是极其微薄的,根本无法支撑企业的异地重建。但如果允许企业在原址上继续经营,却仍旧可以给企业、给员工、给客户创造大量的社会价值。因此,对于需搬迁异地重建的企业应当:

  1、在对资产的征收补偿方面按重置法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企业重建适当的资金支持;

  2、企业搬迁新建是企业进行提升的一个重要的技改,各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招商引资政策,建议比照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对异地重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甚至也可以给予一定年度的税费减免(可以优惠政策执行),以支持企业的提升和进一步发展;

  3、对于因城市发展规划需要,按照“退二进三”要求需异地技改搬迁的企业,除按现行技改政策享受专项扶持外,受益财政应有一揽子综合配套政策予以专门扶持,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除了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补偿外,还应当考虑到企业的无形损失

  目前,各地的征迁补偿均只对企业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进行相应补偿。而企业实际因征迁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或需支付的费用却远远不仅仅是实物资产的损失:

  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用

  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地方规定由于政府征收导致的企业搬迁,如果新址还是在本市辖范围内的,可以不给员工经济补偿;目前,我省还没有类似的规定。建议:(1)明确由于政府征迁导致的企业搬厂,如果所搬迁的地址还在市辖区范围内,而员工拒绝前往新址上班的,可以不给予补偿如果需要给予补偿;(2)搬出市辖区范围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将该经济补偿款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内。

  2、企业区位利益的损失

  企业所在的地理位置是有很大的商业价值的,特别是对于人才吸引、品牌打造、物流成本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对征迁企业的补偿中应当考虑由于区位利益丧失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弥补企业因搬迁到更偏远的地方,导致物流运输、人才引进、品牌宣传而增加的经营成本。

  总之,征地拆迁、旧城区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实事,在这过程中政府除了做好用地征收外,也应当把被征迁企业的升级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考核指标体系,利用好企业异地重建的机会,比照适用招商引资政策,甚至出台更有力的扶持政策,促进企业在异地的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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