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改造征迁中加强司法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的建议

日期:2021-01-26 14:5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十三 届 五 次             第 1613 号             监察司法 类

  在全国“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克难行动中,我省大力加强司法执行联动,有效地基本解决了执行难。当前,我省各地市都在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征迁,司法实践中一些城市自建房以及早期的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公房宿舍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者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资建房协议、拆迁合约,导致法院无法顺利执行。另外,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房屋流通的严格限制,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房屋作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无法处理的情况屡屡出现。上述各种原因产生的执行积案基数较大,一直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甚至因此而上访信访。

  随着农村宅基地房屋、城市自建房以及无证房产因被征迁而获得征迁安置,上述因产权不清晰、不完整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有望得到逐步破解。但是,目前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还缺乏府院执行联动协调机制,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下列困难:

  1、法院获取征迁补偿安置信息难,各片区指挥部还存在重征迁签约、轻协助执行,对于法院已查封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仍然和被征迁人签约,没有及时将征迁补偿安置情况的信息及时通报法院,对于法院执行的财产调查,配合不够,甚至因为担心不能及时完成征迁签约工作,有时回避产权纠纷和司法执行,不愿将有关信息通报法院。

  2、被征迁人因有债务纠纷或者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担心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补偿款被法院冻结、扣划或者安置房被法院查封、拍卖,不愿意及时签约以至拒不配合指挥部的拆迁签约工作。有的被执行人在签约后,为了避免安置房被法院执行,安置房交房时拒不接受交房。

  3、有的被征迁人为了逃避执行,故意全部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不选择货币补偿,致使没有现金补偿款可供执行。另外,因为各片区指挥部作为县、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一些征迁项目征迁入的受委托人又是县、区政府所属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货币补偿款由该公司直接拨付,在法院执行时指挥部以资金不经过指挥部无法配合或者需要内部审批为由,配合执行力度不理想。

  4、有的被执行人明知有债务纠纷或未结执行案件,借征迁安置之机将名下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自建房签约安置给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人。一些征迁项目片区指挥部为了重征迁签约,忽视配合司法执行义务,为其安置分户、更名开绿灯,导致后期的司法执行困难,甚至因此引发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我省各地市存量安置房的司法执行积案基数多、牵涉面广。司法执行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解决执行难,也有利于为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为此建议:

  一、在城市更新改造征迁工作中,应当建立府院司法执行联动协调机制,尽快出台关于征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府院司法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跨部门纪要文件,征迁项目片区指挥部应当将涉执行案件的被征迁户的征迁补偿安置情况信息及时通报法院。

  二、对于法院查封的宅基地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签约,应当事先通报法院,限制被征迁人的分户、更名,或者要求被征迁人事先征得法院的认可并签署保证书才可分户、更名。

  三、对于被征迁人有执行案件未了结的,不得全部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应当部分选择产权置换安置、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可领取的货币补偿应当不少于执行款项金额或不少于50%比例。对于部分选择货币补偿不足以执行分配的,除可选择一套最低面积安置房作为居住保障外,其他补偿安置权益原则上应当领取货币补偿。

  四、对于存量安置房的司法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应当允许法院执行程序中按“现状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安置房,住建部门和各片区指挥部或者区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征迁主体在司法执行进行拍卖、变卖、抵债后,对受让人予以办理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更名过户,同时加强税收征管按交易行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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