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反垄断法》精神加紧修订《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建议

日期:2021-01-26 15:0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十三 届 五 次             第 1664 号             环境与城乡建设 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了《禁止垄断协议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多部规章,并下达了《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特别是上个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时专门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去年底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在前期核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得到了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这正是有关部门旗帜鲜明讲政治,积极践行法律精神,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务实举措,同时也表明了行政遏制垄断远比行政授权垄断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体现了强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性。

  从现实情况看,当前,随着福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燃气用气领域不断扩大,燃气用户类别、用气性质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然而,我省仍然沿用和实行多年前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市场化不足,已妨碍了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根据调研,全省多地工业企业和服务业、居民用户普遍反映,早先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布局上,往往优先考虑企业自身利益,以利润和收益为导向,在已有产业园区和项目用气大户的地方坚持特许经营权的“霸王条款”,高气价、弱服务屡见不鲜;在项目和工业用气量小的地方,虽有社会民用气需求,却不愿铺设管道,以节省投资,既造成实质上的违约,也滞后当地的燃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克服疫情影响、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的背景下,还给大工业项目落地造成困难,给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增加成本。

  据悉,我省现行有效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7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9月27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编制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我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9版)》仍为现行有效的版本,多年来未作修订。该示范文本第2.8条载明: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运营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毋庸置疑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我省率先制定的燃气管理条例,确实为供气行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企业群众需求提供了重要动力。然而,通过行政授权获得的行业垄断与新时代、新精神、新要求已明显不符。

  我国现行有效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后又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同时,我国现行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1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于2019年3月11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生效。该条例和办法均未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应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综上所述,在城镇燃气管理和经营许可领域,福建省的地方性规定早于国家法规,且逾十年未修订,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四五”建设“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决策部署不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法的需求不相适应。为了更好地落实《民法典》精神,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明确时间表,抓紧细化研究出台;省住建厅根据国家住建部2019年《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抓紧修订我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调整特许经营制度为一般经营许可制度,以排除行业垄断,营造公开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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