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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届 五 次 第 1795 号 环境与城乡建设 类
随着福建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年限的增长,目前福建省内早期交付的住宅小区已过质保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受损、外墙脱落等时有发生。因为应急维修得不到及时启动,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容易造成火灾或突发伤害等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大量维修基金存于专有账户不能及时用于应急维修,违背了专项资金设立、缴纳和使用的初衷,造成专项资金收取和使用之间的高度不匹配。
一、存在问题
1、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17日《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使用人申请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受理确认并拨付首批款项实施维修,至少需耗时31天,具体如下:
u 联系主管部门出具检测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开启证明:3-5天;
u 预约业主进行现场勘验签字:2天;
u 实施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以确定工程预算、施工合同:20天;
u 根据通知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公示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3天;
u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受理及拨付首批资金,维修事项得以确认可以开始维修:3天。
2、申请周期长,不利于应急维修,增加风险值。即便是上述规定31天,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因节假日、主管部门拖延、业主不配合、争议性问题沟通处理等情况,现实情况在3个月内实现维修资金使用已属高效;甚至因各业务办理环节对标准理解的差异化,导致最终无法实现紧急使用;或出现回头按双三分之二决策程序进行申请的情况。
3、应急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增加企业负担。因应急维修事项多为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内容,物业公司会考虑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维修,而后续是否能够正常完成申请及按时足额拨付资金不确定因素很多,增加了企业负担。
4、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业主及各地市主管部门对于上述通知的理解不统一,影响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及应急事项的维修。比如:
申请人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和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在实际操作中,业主不愿签字承担责任的现象多见;
在需提交资料中,需出具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紧急维修必要性的确认证明;但存在相应主管部门不愿出具整改通知书或开具证明的情况;
在实际维修资金使用中,业主常以维修责任界定为由而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通知中未明确合法的责任界定机构;
通知要求金额超过5万的必须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业主往往对使用人寻找的造价咨询机构不认可,通知中未有明确的标准;
通知规定,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公告业主无异议后,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余额。在实际执行中,主管部门常以业主有异议或有业主投诉为由,资料无法通过审核,不予拨付后续维修资金。
二、建议
1、优化应急维修使用程序并明确相关标准事关社会治理能力大局。
需使用维修资金实施应急维修的事项,往往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每迟一天实施维修,均有可能产生不可预测的风险,优化明确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提升效率,实现快速启用有利于降低风险,减少恶性安全事件,意义重大;
在通知中所列的十大紧急情况中,无论是房屋严重渗漏、电梯不能正常运行,还是不能正常供水供电,均会对客户的日常生活造成极为不便的影响;
当应急事项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时,矛盾可能在情绪和发达的网格平台相互作用而快速发酵升级、扩散,甚至产生群体性事件,破坏社区的稳定和谐。高效清晰的流程、标准能有效管控各业务环节,减少矛盾,增进互信。这些不是小事,完全事关老百姓对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信心。
2、进一步清晰应急维修使用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对易产生歧义和理解执行不一致的条款,逐项予以细化,降低各自理解、各自解释执行的空间,提升效率;
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在接收到维修资金使用人报告时,应尽现场勘查界定义务,明确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义务和时限;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紧急维修必要性确认证明的义务和时限。
3、开通应急维修绿色通道。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招标方式选聘招投标代理、预算审价、决算审价、施工监理、房屋安全鉴定、电梯鉴定等专业机构开展专业服务。减少使用申请人选定相应鉴定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产生争议。
本着修危、修急及降低风险原则,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简政放权,压缩审核、拨付时限进一步提高效率。
建立问责制度。因不能及时实施应急维修而导致恶性安全事故、社会群体事件等,对因推诿或主观责任导致事件发生,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对违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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