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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的建议》(第1019号)收悉。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如下:
关于代表提出的“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的建议,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分工,该项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如启动相关立法,我厅将根据职能积极予以配合。
关于代表提出的“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农村地区的适用范围”的建议,可在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立法时做好法规之间的衔接。
领导署名:苏友佺
联 系 人:傅炜程
联系电话:0591-6333606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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