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0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3-05-06 15:1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答复〔2023〕43号 浏览量:{{ pvCount }}

何宝平代表:

  《关于进一步贯彻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建议》(第1105号)由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连续两次作出批示,要求省里尽快统一部署,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鼓励,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省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工作。

  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为推动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省住建厅牵头起草了《福建省关于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经多轮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地市主管部门意见,现已报送省政府审定,建议由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等11个部门印发实施。

  省生态环境厅加快推动《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立法,推动形成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为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目前,省政府已将《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

  二、下一步工作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快政策文件制定。我们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并做好条例颁布后的宣贯实施工作。加快推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实施,积极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从“收集、转运、利用”全链条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加快编制专项规划。指导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迅速摸排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和既有资源化利用能力,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运利用设施,制定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具体方案,梯度推进建筑垃圾治理从城区向农村覆盖延伸,加快构建与城乡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力争2025年各设区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三)加快综合基地建设。加快推动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探索区域“收集、转运、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以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为主、县区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为辅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力争到2025年全省培育10家以上年处理量10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每个设区市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

  (四)实行建设运营奖补。指导各设区市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省级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项目建设给予支持。鼓励各设区市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配套政策。“无废城市”建设城市,应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先行先试,率先示范带动。

  (五)大力推广再生产品。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具备再生产品供应能力的地区,辖区内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部位,使用比例最低不少于20%;鼓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再生产品。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C30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骨料。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六)强化工作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快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体系,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具体方案于2023年10月前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督察内容,并作为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

  非常感谢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助力我省绿色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 陈元豹

  联 系 人: 刘艽明

  联系电话: 1335822935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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