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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用辉代表: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第14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的建议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目的是筹集购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形成一种互助共济的制度安排。经过30多年的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以解决城镇住房问题为目标,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服务住房消费,改善缴存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负有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不能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已十分便捷
您提到的部分职工因无法使用或较少使用公积金而不愿意缴存的情况确实存在。为此,近年来我省持续优化提取条件,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租房、离职、退休及遇到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我省已全部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畅通了转接渠道,实现了“账随人走,钱随账走”,职工在转出地和转入地均可通过平台一次办理账户转移手续,避免往返奔波。目前,公积金服务已列入“闽政通”服务栏目,缴存人可在手机上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关于“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号),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到期后,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恢复至正常比例,缓缴的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三、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有限期限追缴机制”的建议
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离职或退休后要求补缴,因年限长、人数多、补缴金额大,给企业造成巨大压力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存在,我们也在关注此类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省级监管部门无政策制定权限,因此各省住建厅已在不同场合多次向上级部门反馈,希望能就此类补缴中的补缴期限、缴存基数和补缴比例等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但目前上级部门暂未作出相关规定。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馈相关情况,争取其尽快明确以上问题,共同维护员工和企业双方的权益。
领导署名:王明炫
联 系 人:刘春景
联系电话:0591-8754690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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