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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发代表:
《关于推动在闽企业为所有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建议》(第1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来员工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以户籍属性或所在地进行区分。
2008年厦门市出台了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非强制缴存的规定。除厦门外,我省其他地区均不存在以户籍区分缴存职工是否强制缴存的情况。我们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农村户籍职工不作为强制缴存对象有一定合理性,厦门市当时出台的文件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当前的情况下,再以户籍区分缴存职工已与城乡一体化、同工同酬、总体经济发展趋势不符。因此,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出台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号)中已明确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们已建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请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厦门市政府,稳妥推进相关条款修订,确保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二、关于“出台政策引导企业缴纳公积金”的建议
我省历来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明确通过分类推进、循序渐进等方式引导、推动非公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2016年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以新市民为重点,逐步将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承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给予一定补贴;要求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当地媒体、上门宣传动员、召开座谈会、进社区进企业、邮寄对账单等方式开展宣传;充分调动承办银行扩面积极性,将扩面作为受托银行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挖掘承办银行客户资源中的扩面潜力。
经过全省共同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扩面的深入,可继续扩面的空间越来越少,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近2-3年来,部分非公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和积极性明显下降。为让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红利覆盖更多人群,近两年来我省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探索,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除泉州外的设区市均已出台实施细则。
三、关于“公积金中心执法权”的建议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执法权是《条例》规定的,属于法律赋予的职责。不管机构改革如何,都应当履行执法权。
同时,我厅于2011年已印发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对行政执法的流程予以了规范。目前,该暂行规定正在修订中。
领导署名:王明炫
联 系 人:刘春景
联系电话:0591-8754690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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