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9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5-08 08:4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答复〔2024〕56号 浏览量:{{ pvCount }}

范燕霞、邱奕多、郑时奋代表:

  《关于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建议》(第13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学历教育专业与职称申报专业挂钩”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持续优化土建专业职称评审制度。一是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2013年,我厅出台《关于福建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补充意见的通知》(闽建人〔2013〕40号),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二是优化土建专业职称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2023年,我厅会同省人社厅、工信厅出台《工程系列土建专业职称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闽建人〔2023〕16号),按“相近、相似”和“宜宽不宜窄、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原则对专业条件进行完善,指导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准确申报职称专业。原2010年出台的《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已作废。

  下一步,我们将优化完善评价标准,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一是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能力、业绩导向。二是紧贴建筑企业用人需求,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创新成果、行业贡献等方面的考察。

  二、关于“建立健全职业资格与职称相互融合、有机衔接机制”的建议

  关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明确了各类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同时,我厅积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的规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1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级别职称。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2023年起,造价工程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有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减少重复评价,激发建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领导署名:陈义雄

  联 系 人:林立泉

  联系电话:0591-8780586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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