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5-13 20:2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答复〔2024〕67号 浏览量:{{ pvCount }}

黄祯荣代表:

  《关于鼓励LNG气化站与管道天然气并存供气方式的建议》(第1197号)由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应急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不适用本条例。

  (二)针对个别地方未经批准建设天然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储用设施,提供作为工业企业燃气(以下统称自备站),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燃气规划管控严格自备站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城〔2018〕2号),对严格规划管控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和能源规划的前提下,支持用户自主选择上游天然气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减少供气层级,降低用气成本。

  二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不影响当地供气市场稳定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工业企业自建的燃气设施纳入工业企业整体建设,统一按工业项目报建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三是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且能保证持续供气的,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备站。

  四是工业企业确需建设自备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工业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建设活动,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下一步工作

  (一)配合发改部门做好天然气稳定供应。督促各地城镇燃气企业与中海油、中石油等上游天然气资源方对接协商,及时签订年度天然气合同,对合同外管道天然气提报不足的用气需求,鼓励用气企业通过上海、重庆等天然气线上交易平台购买。对管道天然气供应量预申报失衡产生偏差结算违约金问题,省发改委将持续与上游天然气资源方沟通衔接,适当放宽城镇燃气月提气宽限值和月照付不议条款,或免除部分偏差结算款,维护天然气供需上下游方的利益,并传导至工业用气企业。

  (二)支持工业企业降低用气成本。会同发改部门支持用户自主选择供气路径,工业企业可与上游天然气资源方、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协商,减少供气层级,签订三方供用气合同,上游天然气资源方直接利用城市燃气管道代输,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和运营安全管理风险。

  (三)加强自备站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当地供气市场稳定以及社会安全的前提下,配合相关部门将自建的燃气设施纳入工业企业整体建设,统一按工业类别报建和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审批。自备站委托燃气经营者经营或由燃气经营者代建代管的,燃气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四)提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聚焦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近期赴各地开展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服务水平课题调研,督促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监管,督促管道燃气企业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燃气用户提供高效、优质、安全、便捷、经济的供气服务环境。

  领导署名:朱子君

  联 系 人:陈文杰

  联系电话:0591-8767482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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