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5-20 10:0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答复〔2024〕63号 浏览量:{{ pvCount }}

陈健代表:

  《关于生活社区物业公司非营利化的建议》(第1429号)由我厅会同省司法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生活社区物业公司非营利化”的建议契合实际、针对性强,对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具有很强的探索创新的实践意义。和谐小区的构建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立法工作,2023年我厅会同省司法厅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了相应修改,于2023年8月出台施行,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收益收支等事项予以更加明确合理合理的规定,对规范物业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消除物业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省司法厅作为立法部门,积极开展相关立法计划编制、立法项目的初审等工作。

  目前,非营利物业服务机构已在国内部分城市开展试点,但尚未有国家及省、市层面的相关立法。2023年7月,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物业党建联建 促进基层治理水平提升行动方案》,要求街道党工委要指导社区党组织对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采取选聘专业化物业企业、社区“两委”组织居民自我管理,以及探索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办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实现兜底物业服务。我省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正在积极探索开展社区领办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试点,推行社区准物业提供基础服务。如福州市鼓楼区成立“家在鼓楼小区事务服务中心”等非营利组织、宁德市古田县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办物业服务企业等。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司法厅根据职能分工,积极推动工作落实。一是指导各地持续探索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办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相邻小区捆绑打包管理、社区准物业提供基础服务等方式,着力补齐物业服务短板,力争全省无物业服务小区实现兜底物业服务,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二是由省司法厅做好相关制度的合法性审查、调研论证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国家法律政策等因素适时推动立法,以良法善治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三是认真研究您提出的“立法推动设立基层非营利性物业服务机构”的建议,并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基本状况、主要制度、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再次修订起草过程中,会同省司法厅一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领导署名:王明炫

  联 系 人:陈 楠

  联系电话:0591-8760652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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