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为先导全面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建议

日期:2021-03-01 16:3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提案编号:20213062

  背景、问题和分析

  基层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城市社区法治化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社区和谐稳定和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区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由于公民公共参与意识尚不普遍、基层社区法制体系尚不健全、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不强等原因,大多数仍然是采取政府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存在诸多不足。

  一、主体定位和法治关系不清

  基层社区治理主体包括:社区党委、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小区党支部、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公司、无物业老旧小区的居民自治管理小组和社区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这些主体的定位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晰。

  二、法治化的机构设置和政策机制不顺

  当前,社区治理工作仍然停留在以行政为主导的模式,以服务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指标为主的考核机制,致使社区形成“对上负责”为主的指导思想,与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带来的且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的“对下负责、微观帮助”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

  建 议

  (一)明确社区治理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定位

  1、通过地方立法理顺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治关系,探索“居站分设”的模式,把社区工作站的社区工作者定性为街道办事处派驻社区的行政性工作人员,强化社区承担行政工作职权;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的社区工作者不再承担具体行政性事务,主要职责是为组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增强居民委员会自治属性

  2、修订完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社区工作站具体承担协助区建设局物业科和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对于辖内居民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监管的行政职能,通过区建设局下放管理职权。

  3、通过《物业管理条例》确立小区业委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成立小区议事监督委员会,保障小区议事会议、小区业主大会的落实,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的各项决议要征求小区党支部意见。

  4、区民政局下放街道社区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职权,通过社区受理申请、街道登记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的简化程序,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和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

  一要明确居委会与各职能部门所担负的职责。职能内的事务不推给社区居委会,城管执法、环卫、环保等职能部门可参考社区地段民警设置模式,通过社区网格化把执法力量下沉到社区,实现职责到人,避免社区工作者出现越位行使政府职能问题;其次,如果确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应该提供相关经费。

  二要明确社区评议的考核监督机制。对社区的考核由上级部门的单向考核,转变为上级部门、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多向考核;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建立公示制、承诺制,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和评议;考核管理社区、服务居民的内容应当以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为主,并取消考核与社区职能无关的内容,切实为社区工作减负。

  三要明确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明确社区居委会必须通过建立社区网站、张贴宣传通知、公示等各种方式实行居委会社区事务公开;涉及居民群众利益的事项要求召开社区事务听证会,增加社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居民责任感,对影响居民生活的大小事情通过召开听证会、楼道会等形式解决。从政策法规上明确社区民主集中的决策制度,在社区、小区、楼栋开展集体事务表决时,超过三分之二比例同意,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从法治条例上破解小区议事决策矛盾。居民通过参与社区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社区治理,从政策法律上明确扶持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简化备案登记条件、提供场所和办公设施、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税费等形式,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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