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建议

日期:2021-03-01 16:43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提案编号:20213072

  背景、问题和分析

  一、现状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相关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但现在有些街道办事处没有公开筹备组织成立业委会相关会议内容,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也未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委会的成员的选举也未进行公开投票。存在既没有按程序办事,又未做到公开公正办事原则。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或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现在有些街道办事处对明显不符合业委会成员资质的人员审核予以通过,未尽其职责对业委会成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核。

  城市管理局对小区业委会成立没有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核,而直接审批盖章,提供备案。

  二、这些“钉子户”都是为了个人利益,若以不法手段取得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管理,将给所有业主带来不良后果

  1、消防系统没有维护而长期瘫痪,万一发生火灾等意外,业主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

  2、卫生环境无法达到生活需求的水平。

  3、小区管理松散,导致公共设施得不到定期维护、出入无人监管等问题,小区乱象丛生。

  建 议

  三、要求撤销不按流程办理的业主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并应通知相关的建设单位及当前的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单位建议为列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之一,享有投票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应当向当前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是否存在欠费及违建等问题),严格督查业主委员会对于应该公告的相关材料进行公开公示。

  城市管理局对于业主委员会提供的备案材料,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材料,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核。

  城市管理局及有些街道办事处对于开发商、物业公司、12345的建议和投诉均不受理。请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经办给予处理,并撤销业主委员会资格和筹备委员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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