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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出台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法的提案》(20241090号)收悉。我厅办理意见如下: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我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样式,工程竣工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指导属地住建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房不动产权办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领导署名:陈元豹
联 系 人:黄耿彩
联系电话:0591-8760937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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