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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霜委员:
《关于完善华侨华人返乡翻建故居相关法规政策,防止“断代流失”的提案》(20243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资源,故居是华侨华人家国情怀的维系点,对增强广大华侨华人尤其是新生代华侨华人的祖根意识和家国情怀具有重要作用。关于华侨华人故居相关工作,我厅立足职能,主要开展工作如下:
(一)加强保护利用方面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2021年全国首创出台《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明确了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和利用的相关要求,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内部修缮提升传统风貌建筑的宜居性、实用性。去年与省侨办、自然资源厅、文旅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福建省涉侨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本单位职能,积极配合省侨办、省文物局,推进我省涉侨建筑保护传承利用。二是推进名录公布认定。重点支持并主动将符合条件的涉侨资源纳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对于侨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涉侨建筑,将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优先组织认定。截至目前,公布具有涉侨资源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101个、历史建筑436栋。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省级重点改善提升项目,近年来覆盖涉侨资源的历史文化街区6片、名镇6个、名村和传统村落33个,累计补助省级资金1.96亿元。此外,指导侨乡文化资源集中的晋江市成功申报国家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市、区),获中央资金奖补3000万元,持续探索侨乡经验模式。推动各地市投入华侨建筑专项保护利用资金,如泉州市级每年投入500万元用于“刺桐侨厝”保护利用,并制定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四是加强示范引领。指导侨乡文化资源集中的晋江市成功申报国家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市、区),探索侨乡经验模式,初步梳理出“晋江华侨模式”,以“侨”为重点探索文化融合,实施“传统村落再生”计划,通过讲好闽南侨批故事,引进文创、非遗、影视、研学等高端平台,充分挖掘建筑文化、南洋文化、闽南文化、家国文化等,探索非遗和文旅融合,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一步盘活传统村落的文化资源,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全面丰收。五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举办“寻觅古建之美•追溯八闽风韵”千里之行网评引导活动,对晋江梧林、福林、塘东、围头等4个具有侨乡文化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进行实地走访宣传报道,进一步弘扬我省侨乡文化。
(二)加强房屋管控方面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建立“市级督导、县级主体、乡镇处置、村级哨兵”的工作机制,推动各市、县出台农村建房安全管理配套制度。二是做好农房风貌管控。我厅先后编制了《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福建省农村住宅设计图》《福建省灾后重建农村住宅施工图》《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设计方案》,印发全省村镇,免费供各地农村建房户选用。推动全省84个县(市、区)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和户型多样的通用图集,规范引导村民开展农房设计,加强新建农房监管。三是规范开展现场管控。制定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脚手架安拆、现场施工安全的8个方面35个检查细项和标准,建立健全农房“带图审批”、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省市县层级指导等制度机制。四是加强监管队伍和工匠队伍力量。推动全省各县(市、区)加强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配置,建立由工匠“带头人”承揽农房建设业务、对质量安全负责的制度,提升农村建房质量。依托住建行业安全检查APP,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检查农房施工质量安全。
二、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结合职能,认真吸纳您提出的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技术指引。委托专家团队梳理农村自建房风貌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技术要点,编制《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抗震)和建筑风貌管理技术指南》和《福建新时代宜居农房设计指南》,指导各地规范开展自建房设计、建设和管理。
(二)推进认定公布。持续推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公布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涉侨建筑登记入册、挂牌保护,不断完善涉侨建筑保护名录。
(三)落实资金奖补。持续开展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涉侨建筑实施“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用于建筑测绘建档、制定保护图则、保护修缮利用等工作。
(四)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领导和基层干部的业务培训,对包括涉侨建筑在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利用进行教学讲解,进一步提高干部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宣传推广引导。在屏南“龙潭模式”、永泰“嵩口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指导晋江以侨乡文化为基础,加强对侨文化历史背景、历史人物故事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打造“侨乡模式”,传承弘扬华侨精神,引导更多海内外华侨人士、更多社会资本力量投入到华侨文化保护事业,推动涉侨建筑保护利用取得更好效果。
领导署名:蒋金明
联 系 人:涂远承
联系电话:0591-8754842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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