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20241154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4-07-16 14:2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答复〔2024〕94号 浏览量:{{ pvCount }}

何祥文委员:

  《关于规范物业承接查验 减少问题小区投入使用的提案》(202411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状况直接关系广大业主的生活环境。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但由于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能够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导致物业承接查验流于形式,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特别是隐蔽工程、安防监控系统、电梯质量问题等,在承接过程中敷衍了事,不仅留下安全隐患,也引发之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我厅高度重视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将物业承接查验作为物业管理监管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承接查验监管。

  一、已开展工作

  (一)建立完善承接查验制度。配合省人大完成《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明确建设单位未整改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新建物业不得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并规定了未履行承接查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各地也根据实际出台了承接查验管理相关规定,如厦门市住建局出台《厦门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暂行办法》。

  (二)多方参与承接查验监督。指导各地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承接查验,进行见证和监督,承接查验记录须经参与承接查验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履行好承接查验的资料存档、移交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承接查验监管。将物业承接查验服务事项列入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并将其纳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的承接查验同事项、同依据、同类型、同标准。

  二、下一步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将认真研究您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查处力度。会同省委组织部、社工部、政法委联合印发《全省物业党建联建工作要点》,要求各地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承接查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二)强化行业监管。督促指导各地开展物业承接查验监管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承接查验备案。

  (三)完善示范文本。修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承接查验的权利义务,详细列明双方需要移交的承接查验资料,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承接查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的违约责任。

  (四)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省物业管理协会适时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培训工作,对实施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流程、承接查验过程中重点难点及备案资料等方面进行系统地讲解分析,切实提高物业承接查验水平。

  领导署名:王明炫

  联 系 人:陈  楠

  联系电话:0591-8760652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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