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1438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5-12-10 15:24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答复〔2025〕135号 浏览量:{{ pvCount }}

叶斌委员:

  《关于福建省未入住住宅应减免物业费的提案》(202514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部门职责分工,价格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我厅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我省物业费交纳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要求。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我厅通过开展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整治、物业领域集中整治、强化物业党建联建等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为后续进一步完善物业费政策创造良好环境。

  对于未入住住宅物业费减免问题,我厅注意到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探索,如江苏省句容市、山东省青岛市、甘肃省兰州新区等地出台了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政策,折扣比例从50%到70%不等。这些地方经验为我们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益参考。

  同时,我厅也关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23年8月发布的《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明确指出,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这一审查意见为我省开展相关物业服务收费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诉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基层呼声,建议在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或出台配套政策时,充分考虑空置房物业费问题。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价格(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待国家层面政策明确后,配合价格(发改)部门及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三是强化物业服务监管。聚焦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问题,持续开展物业服务领域集中整治,营造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美好家园”等推荐活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在良性竞争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四是推广物业管理创新机制。鼓励各地探索“酬金制”“信托制”等新型物业收费模式,提升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精细化管理降本增效,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物业费协商创造条件。

  领导署名:王明炫

  联 系 人:陈 楠

  联系电话:0591-8760652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