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1445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6-07-21 15:5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答复〔2026〕152号 浏览量:{{ pvCount }}

郑玉琳委员:

  《关于我省出台空置房物业服务费阶梯式优惠政策的提案》(20261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部门职责分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政策制定,我厅主要承担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市场规范、质量提升、基层治理协同等工作职责。近年来,我厅立足行业主管职能,持续夯实物业治理基础、系统开展空置房收费政策研判,稳妥回应群众空置房物业费减免诉求。

  目前,我省物业费交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要求。同时,持续推进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整治、物业服务领域集中整治,深化物业党建联建工作,压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倒逼服务提质增效,为优化完善物业费相关政策夯实基础、营造良好环境。

  未入住住宅物业费减免政策研究研判。一是省外多地出台空置房阶梯折扣政策,提供差异化治理参考。当前江苏镇江、山东青岛、甘肃兰州新区等省市先行探索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机制,对交付后长期未入住房屋设置50%-70%区间缴费比例,通过固定减免标准平衡业主居住成本与物业运营开支,在化解空置房物业纠纷、缓解群众置业压力方面积累实操经验,为我省优化收费管理、回应民生诉求提供可借鉴思路。二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意见划定立法红线,明确制度制定边界。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专项审查案例,明确地方物业管理法规若统一规定空置房按70%缴纳物业费,缺乏民法典上位法依据,统一硬性折扣条款实操难度大、极易激化矛盾,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设定固定减免比例;空置房收费优惠事宜,优先交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约定,无约定则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未实际入住为由拒缴物业费。该意见是我省规范物业收费、完善相关制度的核心遵循。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诉求。我厅将系统梳理我省空置房收费纠纷现状、群众诉求痛点、各地基层探索经验,总结沿海、山区差异化治理实际,主动向上级报送实践情况。建议在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或出台配套政策时,充分考虑空置房物业费问题,为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标准或规则提供福建经验。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我厅将主动对接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多措并举,通过制度指引、协同监管、市场引导、基层自治多渠道化解空置房收费矛盾。依托行业监管、信用监管手段,引导物业企业规范收费公示、尊重业主协商权利,杜绝霸王条款、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三是加强省级层面政策研究。我厅将立足部门职能,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四是强化物业服务监管。聚焦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问题,持续开展物业服务领域集中整治,营造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结合住建部“美好家园”等推荐活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在良性竞争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五是推广物业管理创新机制。鼓励各地探索“酬金制”“信托制”等新型物业收费模式,提升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支持各小区结合自身收支状况、服务标准、空置比例,通过社区议事协商、业委会自治等方式,因地制宜约定适配本小区的空置房优惠措施,形成“一小区一方案”的柔性治理模式,有效化解空置房收费矛盾。

  领导署名:王德福

  联 系 人:陈 楠

  联系电话:0591-8760652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