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上半年申报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日期:2012-03-19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人〔2012〕17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2012年上半年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拟于今年7月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1、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电气、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燃气工程、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不具备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规定学历条件申报相应专业评审。
  2、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二、任职年限限定
  工程师任职年限计算至2012年6月底。
  三、评审收费
  评审费按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四、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报送时间、地点
  1、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2、材料报送时间为2012年4月9日—4月20日(公休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评审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受理地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大院省建筑人才中心二楼职改办)。
  3、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一经查出,二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二年内不准申报高一级职务。
  五、办证事宜
  凡经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确认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径向所属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或所属省直单位职改办联系办理资格证书事宜。
  联系人:刘天文、郑琇俤
  电 话:0591-87532201;0591-87528056。
  附件:1.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2.土建专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
     3.2012年上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预审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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