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出台了《福建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人才评价选拔重能力、重实绩的导向,《补充意见》规定: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2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项目经理,以及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对获得1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补充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对于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发挥积极的导向性作用。(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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