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日期:2016-04-27 14:5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本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汇总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全省9个设区城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州地区另设有省直单位、铁路、能源集团三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对本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全年实缴单位 83673 家,实缴职工 326.22 万人,当年新开户单位13806家, 新开户职工 61.25万人,净增单位 6557家,净增职工13.19万人,缴存 407.27 亿元,同比增长 13.34 %。截至 2015年底,缴存总额 2543.63 亿元,缴存余额 1095.38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 19.06 %、 12.82 %。

  (二)提取: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82.81 亿元,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69.44 %,比上年同期增加 10.82 个百分点。截至 2015年底,提取总额 1448.25 亿元,同比增长 24.27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7.61 万笔 315.1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 29.22 %、 51.09 %。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8.48亿元。截至 2015 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6.77万笔 1690.17亿元,贷款余额 1062.59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1 %、22.92 %、24.14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 97.01 %,比上年同期增加 8.85 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应还贷款本金(厦门项目贷款已提前结清),实际回收贷款本金4.6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省累计发放项目贷款8.75亿元,项目贷款已全部结清。

  (四)购买国债:2015年未购买国债。当年兑付国债 0.4 亿元,国债余额 2.08 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0.4 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余额72.01亿元。其中,活期16.32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20.25亿元,1年以上定期7.3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8.14亿元。

  (六)融资情况:2015年度全省共对外融资26亿元,截至年末对外融资余额25.99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5 年底,资金运用率 97.20%,比上年同期增加8.7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443153.04万元,同比增长 7.55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含增值收益利息收入)49216.34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92901.03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1028.63 万元,其他收入 7.04 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146835.80 万元,同比下降 31.84 %。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15515.60 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8983.8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2521.41万元,其他支出9814.93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96317.25 万元,同比增长 50.71 %。增值收益率 2.86 %,比上年同期增加 0.68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89415.73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5578.70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91322.83 万元。上缴2014年提取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13718.53 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440090.39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30313.5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全年管理费用支出 12577.12万元,同比增长 14.72 %。其中,人员经费 7544.14 万元,公用经费 1044.55万元,专项经费 3988.43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 2015 年底,全省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1046.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0.098 ‰。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440090.39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4.14 %,比上年同期增加 0.04 个百分点,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24 %,比上年同期下降 0.27 个百分点。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我省项目贷款已全部结清,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全省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060万元,其中厦门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840万元,福州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20万元。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 4.21 %和13.34 %。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32.72 %,国有企业占27.25 %,城镇集体企业占 5.04 %,外商投资企业占 9.0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5.59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26%,其他占 9.13 %。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326.53 万笔282.81 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30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3.44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43.56 %,租赁住房占 0.19 %,其他占 0.11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22.70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10.6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3.52 %,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 3.28 %,其他占 5.24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795.07万平方米。2015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16.45 %,比上年同期(同口径计算)增加 4.16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约 80 亿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 34.63 %,90-144(含)㎡占 60.19 %,144㎡以上占 5.17 %;新房占 74.81 %,二手房占 25.19 %。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 25.34 %,中等收入群体占 67.73 %,高收入群体占 6.93 %。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我省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31.04 %。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下发文件名称、文号)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15年,我省陆续出台多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房力度:

  1.2015年2月6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闽建金管〔2015〕2号),要求各地严格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并督促各地及时出台实施细则。

  2.2015年3月17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印发《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对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提出明确要求:对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进行查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20%;并允许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鼓励有条件地市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3.2015年9月7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及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要求将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20%。

  4.2015年11月5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闽建金〔2015〕11号),并提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策,应逐步建立可贷额度随资金流动性情况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风险防控,优化业务流程等要求。

  5.2015年11月21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地及时制定操作细则,稳妥开办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明确异地贷款政策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6.2015年11月16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推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制度,明确了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规处理规定,防范、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

  (二)当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1.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年度督查。省住建厅组织对全省公积金中心的业务与管理工作进行现场督查,督查后印发了督查通报,表彰先进,指出存在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公积金中心不断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2.廉政风险防控专项督查。省住建厅组织对全省各地公积金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促进各公积金中心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3.审计整改督查。在省住建厅多次协调下,省审计厅组织审计人员顺利完成了对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2012年至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公积金中心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并派出督查组对三明、泉州和莆田等地的整改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政府和省审计厅。

  4.开展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工作检查。省住建厅组织对全省各地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工作进行了检查,根据各地考评结果对考评情况进行了全省通报,表彰先进,对存在问题的受托银行进行了点名批评,督促各公积金中心加强受托银行管理,促进受托银行提升服务水平。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省级统筹建设12329短信服务平台。我省及时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研究制定方案,积极推动平台开发,年末平台已基本完成开发工作。

  2.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冲还贷功能上线工作。顺利完成宁德跨行逐年冲还贷和泉州跨行逐月冲还贷功能的上线,目前我省大部分管理中心都已开办冲还贷业务。

  3.组织开发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系统。我省大部分公积金中心都面临着资金流动性紧张的问题,“公转商”贴息贷款作为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地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年末“公转商”贴息贷款系统已在福州和省直公积金中心投入使用。

  附注:相关指标统计口径解释

  1. 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2.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3.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5.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率。

  6. 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7.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8.支持职工购房面积:指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动的全部住房消费面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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