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购买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6-07-27 12:4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以综合评分法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现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服务供应商报价。

  一、委托事项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和

服务质量要求

项目完成

时限要求

控制价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事务所熟悉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深度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为重大决策和决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拟和审查合同,协助办理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件,参与研究讨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信访等案件,安排固定执业律师提供值班服务等。

2028年底

27万元

(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报价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控制价23万元及诉讼案件代理服务费4万元)

  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采取综合评分法,由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服务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确定为承接主体。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报价人应具有履行合同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报价格式

  报价表

项目名称

单价

数量

合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至2028年12月31日

 

诉讼案件代理服务

5000元/件

8件

 

总报价(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报价人(加盖公章):              报价人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报价要求:

  1.报价人应就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诉讼案件代理费用分别报价,以总报价作为评审的依据。

  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最高限价总计23万元。报价人应详细列明合同签订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报价、2027年度及2028年度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报价。

  3.案件代理费固定为5000元/件,预估2026年2件;2027年、2028年每年3件;服务期内预计共8件。最终根据实际发生数量据实结算,但服务期内总数量超过8件的部分,视为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采购人不再增加费用。

  五、报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报价人取得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未提供的报价将被拒绝。

  (二)报价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三)报价表

  (四)报价人拟派服务成员名单。为足额保障日常法律服务需求,避免服务团队人员过多导致服务衔接碎片化,本项目服务团队成员人数不超过3人。

  (五)拟承接本项目的人员专业性证明材料:

  1.为保障驻点值班人员服务质量,报价人应提供1名固定驻点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满足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者优先(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2348福建法网截图执业年限证明材料);

  2.拟指派的服务团队成员具有为省级(含)以上行政机关或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者优先(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合同上应当体现服务团队成员姓名);

  3.拟指派的服务团队成员获得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者优先(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六)类似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可包括如下内容:

  1.拟指派的服务团队成员具有为省级(含)以上行政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合同上应当体现服务团队成员姓名);

  2.拟指派的服务团队成员具有为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合同上应当体现服务团队成员姓名);

  3.拟指派的服务团队成员具有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撤销行政许可、信访投诉举报行政诉讼案件且胜诉的经验(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

  4.拟指派的服务团队成员具有接受被复议机关委托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提供委托协议或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

  5.拟指派的服务团队成员具有受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提供过立法服务、课题调研服务的经验(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合同上应当体现服务团队成员姓名)。

  六、对报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报价人提供的材料,应于2026年7月31日18:00前将报价文件送到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价文件与相关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一式两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壹份)装袋密封。

  (三)报价人应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且必须准确、详细、清晰。若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或所提交的资料弄虚作假,取消其资格。

  七、招标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6年8月3日

  (二)地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三)联系人:林悦(0591-8780519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