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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地:××××××
2017年7月,我厅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接到信访举报信,反映你涉嫌非法挂靠骗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本厅调查核实,你于2009年10月入职××××××。2011年12月,你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在××××××公司。2013年4月,变更注册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公司”)。根据××公司回函,你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在该公司期间,未参与公司项目建设,公司表示曾以现金形式支付你劳动报酬,但因注册时间较早未提供工资证明。你于2018年3月5日提交陈述说明,否认收取过报酬。鉴于你与××公司说明不一致,且××公司未进一步提交证据确认向你支付过费用,本厅采纳你关于未收取××公司劳动报酬的说明。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相关部门复函、陈述说明等证据材料证明,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2017年11月20日,我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闽建许〔2017〕77号),决定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从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鉴于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已经被撤销,对你以欺骗手段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建设监察总队填写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直接缴入省级金库(财政机关:福建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项:其他;目:一般罚没收入)。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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