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远鹏公司)

闽建罚字〔2018〕54号
日期:2018-09-17 09:4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罚字〔2018〕54号 浏览量:{{ pvCount }}

  被处罚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经查,兴业银行总行办公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于2017年8月25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你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017年9月30日,我厅接到招投标投诉,12月13日,我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兴业银行总行办公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项目评标无效的函》(闽建筑函〔2017〕124),认定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导致该招标工程的评标无效,要求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投标人远鹏公司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予以立案查处。12月25日,招标人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你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所附“甘肃会展中心建筑群项目五星级酒店工程室内装饰施工I标段”工程业绩,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面积为72000平方米。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赴项目所在地兰州市城建档案馆、甘肃省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实地核查,工程档案中该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列明:“甘肃会展中心建筑群项目五星级酒店工程室内装饰施工I标段”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9月17日,面积为29886平方米。因此,你公司在项目投标时提供的该业绩为虚假业绩。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标公示材料及评标报告、招标人调查报告、相关部门复函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工程业绩进行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2018年6月19日,我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18〕137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于8月14日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说明》,经研究,我厅决定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该项目你公司投标金额84602833元的千分之十即846028.3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建设监察总队填写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直接缴入省级金库(财政机关:福建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项:其他;目:一般罚没收入)。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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