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田公司)

闽建罚字〔2018〕57号
日期:2018-10-23 09:2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罚字〔2018〕57号 浏览量:{{ pvCount }}

  被处罚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经本厅立案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16年2月3日作出予以许可决定。根据《关于申报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代表工程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建许函〔2016〕1号)要求,你公司资质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省外业绩“惠州市达普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项目所在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技术指标单体建筑面积15364.75平方米”,我厅于2017年6月29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广东省住建厅发函请求协助核实该项业绩情况。2017年9月25日,广东省住建厅复函我厅,反馈惠州市并无该工程项目。2017年10月23日,我厅发函至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对资质申报中提供的省外业绩进行情况说明。2017年11月8日,你公司向我厅回函确认,你公司提交的代表工程业绩属实,且为你公司施工完成。2017年12月13日,你公司提交一份工程所在地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核实函,证明该项工程确为你公司施工完成。我厅即发函至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核实,你公司提交的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绩核实函属虚假文件,且该市辖区内并无名称为“惠州市达普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复函、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2018年7月31日,我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18〕162号)并送达给你公司。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厅决定作出撤销你公司已获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许可,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建设监察总队填写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直接缴入省级金库(财政机关:福建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项:其他;目:一般罚没收入)。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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