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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江道镨,身份证号码:××××××;地址:××××××××××;
2020年3月7日,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经查,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延续取得我厅颁发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闽建质检第×××号),检测类别为综合类,检测范围包含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15项专项业务,法定代表人为何希铨。2018年4月,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委托人杨金锵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编号:×××),委托内容是鲤城区欣佳旅馆的结构正常使用性鉴定,由林德宏担任该项目负责人。2018年5月8日,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鲤城区欣佳旅馆《结构正常使用性鉴定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检验报告由林德宏负责编写,郑泉洪负责校核,你负责审核,陈颖批准签发,加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报告专用章。
根据检验报告及现场检验记录,检测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发现鲤城区欣佳酒店钢柱、钢梁构件表面有采取涂漆措施但无防火涂层,该楼钢构件防火涂层项目的正常使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但检验报告中却以“现状旅馆所在楼层的钢柱普遍被实心砖墙身包裹,墙面采用竹木纤维纳米墙面板饰面,钢梁位于全封闭吊顶上方,吊顶采用竹木纤维纳米墙面板(三层及屋面层采用石膏板)。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竹木纤维纳米墙面板检验报告》表明,竹木纤维纳米墙面板样品所检项目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标准B1级(C级)要求,表明装修主要材料燃烧性能属于难燃材料”为由,作出“该楼上部承重结构所检项目的正常使用性基本符合鉴定标准要求”的结论。同时,检测人员在明知该楼无设计使用年限,做结构正常使用性鉴定不能限定后续使用年限,现场检查时已发现该楼多数柱已被隔墙包裹但未采取特殊的防锈措施,且钢构件重新油漆会影响旅馆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套用《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8.9.2条推定该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20年,违规出具鉴定结果“鲤城区欣佳旅馆作为旅馆使用功能的结构正常使用性基本满足鉴定要求标准,后续使用年限为20年”的检验报告。
综上,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违反技术标准,为满足委托人杨金锵的要求,违规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且检验报告中引为鉴定依据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及《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两部标准均已被废止。以上事实有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技术服务合同、《结构正常使用性鉴定检验报告》、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20年9月16日,我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0〕145号)并送达给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厅决定对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九万元的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你作为检验报告的审核人员,是直接的责任人员,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规定,本厅决定对你作出处以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罚款百分之十的罚款处罚,计人民币:九仟元整。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直接缴入省级金库。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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