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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福建数字天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经本厅立案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我厅申请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三级资质,提供了技术负责人郑云斌在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两项代表业绩证明材料,分别为2016年泉州移动晋江宽带补强服务和2016年中国联通重庆LTE FDD无线网新建工程二期--省本部工程。同时,你公司还提供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业绩证明。9月25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发函我厅,认为你公司提供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不实,建议不予通过。10月19日,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函复我厅,确认郑云斌非其公司人员,郑云斌未参与上述两个项目施工,且该公司并未出具过业绩证明材料。12月30日,我厅发函要求你公司对上述两项业绩有关情况进行情况说明。2021年1月7日,你公司就相关情况反馈我厅,承认郑云斌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以上事实有业绩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相关单位复函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021年5月12日,我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1〕83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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