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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龙岩闽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经本厅立案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我厅申请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三级资质,提供了技术负责人谢庆旺的两项代表业绩证明材料,分别为赣州•中海国际社区B10地块项目二期B区通信配套(光纤到户)建设工程和容州港九城通信配套(光纤到户)建设工程(以下分别简称“中海社区通信工程”、“港九城通信工程”)。同时,你公司还提供上述两项业绩项目所在地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11月24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发函我厅,认为你公司提供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不实,建议不予通过。12月30日,我厅发函要求你公司对中海社区通信工程业绩进行情况说明。2021年1月6日,你公司就相关情况反馈我厅,确认谢庆旺同志关于中海社区通信工程业绩不属实。1月18日,我厅发函至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请该局协助核实中海社区通信工程和港九城通信工程两个项目情况。2月4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复函明确,未曾下发《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材料,表明中海社区通信工程实际承包完成单位为福建省鸿达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港九城通信工程实际承包完成单位为江西鸿翔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021年5月12日,我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1〕82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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