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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福建科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经查,2020年12月15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建质安罚字〔2020〕第005号),处10万元罚款,并提请吊销由我厅颁发给你公司的检测资质证书。我厅经立案调查核实,你公司取得《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闽建质检第20140024号),检测类别为专项,检测范围包含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11项专项业务。2020年4月,你公司接受新世纪歌城的委托,对“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工程进行建筑可靠性鉴定并出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KFRAQ20000175),其中“表A.5-1 柱、梁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汇总表”中显示抽检了八层(5-6)/D梁、八层5/(C-D)梁,并记载了强度回弹等检测数据。但经现场核查认定,构件表面粉刷层未见敲打等检测痕迹,无法进行回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中回弹数据为虚假数据。2020年5月,你公司接受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的委托,对“湖东路原福州市规划院办公楼6#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出具《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KFRJD20000292),其中“表5 新增混凝土、梁纵筋分布及截面尺寸量测结果汇总表”中显示抽检了1Z-4×D构件,其纵筋扫描检测结果为16根,角筋直径为32mm,原始记录中该构件为四面围套加大截面法加固。但经现场核查认定,该构件设计为四面围套加大截面法加固,实为三面围套加大截面法加固,且现场未有截面开凿等检测痕迹。
另,2020年11月30日,我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检测机构换发新版检测资质证书,自2021年7月1日起,未换发新证的旧版检测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你公司拟吊销的检测资质证书至今未换发新证,已于7月1日起失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报告、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经审查,本厅确认你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鉴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已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且你公司的检测资质证书已失效,本厅不再适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述条款对你公司作出吊销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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