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1月10日起,简化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审批材料
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再收取可以在线获取或者核验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等身份证明等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二、下放审批权限
管道燃气经营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其他燃气经营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燃气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省政府、设区市政府规定由福建自贸区或者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从事投资和贸易等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科学设计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一)发证部门通过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核查。
(二)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要按照省厅统一范本(附件1、2)进一步优化具体流程,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明确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和监管措施,优化办事流程,公开办理进度,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审改部门联系,抓紧燃气经营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规范和网上审批运行规范的调整优化。积极探索推行“最多跑一趟”,原则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通过网上办理,申请人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可以到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准予许可的,相关审批机关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趟”。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从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批后定期核查、指导燃气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一)发证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许可决定,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二)定期核查。自作出许可之日半年内,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许可条件符合性复查,复查中已不具备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
(四)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与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安监)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并加强监管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五)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附件:1.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2.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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